肖岚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纠纷法律意见书
来源:肖岚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7
浏览量:1058

法律意见书

关于刘某房产继承一事,刘某在其外祖母陪同下,于2014320日到本所咨询,其所述事实:刘爷爷二婚,第一个奶奶离异,并生有一子即现在刘的伯父,第二个奶奶生有三子即刘的父亲、大叔叔、小叔叔。先后爷爷于2003年去世,刘父亲于2008年过世、刘宁奶奶于2011年过世、小叔叔于2013年过世。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爷爷于2003年去世后所继承法律关系情况

爷爷去世后,房产已分为两份,奶奶分得一份,爷爷的四个儿子共同获得,四个儿子具体分配情况为:刘爸爸、伯伯、大叔叔、小叔叔共同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每一个分得房产的八分之一。

二、刘奶奶去世后所继承法律关系情况

因刘的伯伯为爷爷的前妻即第一个奶奶所生,故在本次继承过程中不参与奶奶房产的分配。奶奶部分的房屋遗产由奶奶亲生的三个儿子继承,继承情况为:

1、刘爸爸先于奶奶过世,故在此次继承过程中,由刘代其父亲继承奶奶部分房屋遗,可获得奶奶二分之一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2、刘大叔叔可获得奶奶二分之一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3、刘小叔叔可获得奶奶二分之一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三、房产最终继承法律关系情况

1、刘获得此房产二十四分之七的继承份额;

2、刘大伯获得此房产八分之一的继承份额;

3、刘大叔叔获得此房产二十四分之七的继承份额;

4、因刘小叔叔于2013年过世,故其继承部分的财产由其儿子与刘的婶婶共同继承,小叔叔儿子与刘婶婶分别获得此房产四十八分之七的份额。

综上刘拥有此房产的二十四分之七份额、刘大伯拥有此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大叔叔拥有此房产的二十四分之七份额、刘小频频儿子拥有此房产的四十八分之七份额、刘小叔叔妻子(刘婶婶)拥有此房产的四十八分之七份额。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肖岚律师

20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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