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岚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肖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浏览量:689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未)初字第**

原告**(身份证号:43***************X),男,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法定代理人李**原告的父亲),男,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法定代理人刘**(原告的母亲),女,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代理人廖海军,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16),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负责人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2014年*月**日公开开放审理。书记员姚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海军,被告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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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受伤后,先被送入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抢救,后转入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于同年6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1、维持石膏外固定2月,卧床休息,避免负重。2、回家后注意石膏护理,观察肢端血运、感觉、活动。3、注意保护患肢,避免受伤,加强营养。4、注意保暖,避免受凉感冒。5、1月后门诊复查。6、待骨折完全愈合后,大约1年左右取出内固定材料,住院总费用大概需25000元左右。7、不适随诊。为了确定李**是否构成伤残,芙蓉区交警大队委托长沙市星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者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长星司鉴字(2013)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李**因钝性外力所致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手术后,全身多处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未达到伤残标准。不适随诊,治疗休息遵医嘱,必要时复查鉴定。(二)被鉴定人李**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内固定术后,择期进行内固定拆除术,拆除手术治疗费用建议可参考湖南省人民医院收费标准或以实际发生的拆除治疗费用为准,术后建议休息4周或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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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判决如下:

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款22000元;

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给付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款50573.12元;胡*垫付28641.16元,实际应付22561.96元;

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起五日内给付被告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款28011.16元;

四、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胡灿负担135元,李**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钟**

二0一四年**

书  记  员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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